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
时间:2015年07月31日16时30分 作者: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
事项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
设立依据:《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征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条件:符合文物保护各项行业技术标准,具有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现状情况,保护工程的情况说明;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及图纸;
(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县区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材料审查——受理——对审定通过的,核发审批文书;对不予批准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说明理由。
承办科室:市文广局文物科
联系人:王晓华
联系电话:0915-335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