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广局创文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康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总体部署,依据《安康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安康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十大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和市文广局《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方案》,为确保文广系统创文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市直文广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市文广局《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方案》五大牵头任务31项责任工作(安文广发[2015]71号);
(二)《安康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十大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中涉及文广工作的五大工作任务(安创文发[2015]4号);
(三)市创文指挥部和市创文办下达的阶段性和专项工作以及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临时任务。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日常督查、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局创文办会同督察组通过定期检查、暗访抽查、专项督查的方式加强创文工作有序推进。
(三)各单位对任务完成情况及其所形成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并报送局创文办。
(四)局创文办结合日常督查、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进行综合评议。日常督查占10%,季度考核占30%,年度考核占60%。综合评议结果划分为优秀(100分以上)、良好(95分以上)、一般(85分以上)和差(85分以下)四个档次。
第五条 考核计分采取基础分百分制,并实行加减分。共性任务、职能工作任务、阶段性(含临时)及专项工作任务各为100分,按比例折算计入总分。
第六条 奖励加分(最高加至15分)
(一)受到省文明办通报表扬每次加5分;
(二)受到市委、市政府、市创文指挥部通报表扬每次加3分;
(三)受到市创文办、局创文领导小组通报表扬每次加2分;
(四)创文工作经验在全市得到交流推广的每次加 3分、在全系统得到交流推广的每次加2分。
第七条 惩戒扣分(不设上限)
(一)受到省文明办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
(二)受到市委、市政府、市创文指挥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三)受到市创文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局创文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并发函督办,对督办函没有回复的扣1分,对一年累计领受3次督办函的单位扣5分;
(四)对未按期完成创文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扣1分,责任部门扣2分;
(五)对上级部门下达的阶段性和专项任务延误并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扣2分,对临时性工作任务安排拒绝执行的扣1分;
(六)被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
(七)对创文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的部门、单位,视情况扣分。
第八条 结果运用
(一)创文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局对文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完成基础满分100分的,年度目标责任记5分,超基础分创文工作成绩显著的,可列入专项工作再奖励。完不成任务的在5分内惩罚。
(二)局创文领导小组对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全系统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 因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创文工作质量和进度对文广形象造成不了影响的,局将启动责任追究机制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