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安康文物资源十分丰富,目前全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0000多处,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00多处,馆藏文物20000余件(组)。改革开放以来,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文化事业和旅游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全市上下大力实施“陕南突破发展”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省级卫生城市”的新形势下,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利用观念,使广大群众能够自觉保护好各类文物,在全社会形成文物遗存永久保护和永续利用的良好氛围,使文物资源真正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
二、落实“五纳入”制度,提高文物保护整体水平
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简称“五纳入”)是省政府在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新形势下做出的重要决定,是建立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做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双赢。城建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地位和要求,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各县区政府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建设,严禁进行各类转让、拍卖、租赁、抵押和随意改变文物保护单位性质的行为,保持文物管理机构和人员稳定;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和相关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
三、挖掘文物多重价值,发挥文物综合利用功能
旅游部门在旅游景区规划上,要以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各地博物馆、纪念馆为核心,全面整合文化旅游资源,形成各具特色的旅游专线;在旅游项目开发上,在利用好自然环境资源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当地的风土人情,使文化遗产游与自然风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类型的旅游资源相结合;在旅游产业提升上,要加强文物古迹旅游的参与性与娱乐性,延伸产业链条,增加经济附加值,使文物资源真正转化为旅游经济。
城建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注重历史片区和重要文物点的保护,保持城市历史格局的原真性、整体性和延续性;在城市建设中,要把文物保护与市政建设、景区建设等结合起来,加大文物景区、遗址公园、古玩市场、博物馆等建设力度,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和对外影响力;在旧城改造中,要在保持街区历史传统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化的改造,实现“护其貌、显其颜、铸其魂、扬其韵”;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着力保护古村落的格局风貌、乡土建筑、环境景观和风俗习惯,保持村落民族特色,体现地方人文内涵。
文化文物、新闻出版、旅游部门要大力推进文物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仿制品、旅游商品的出版发行和生产销售,丰富文物表现形式和传播形式,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力度,积极推进“数字博物馆”,扩大博物馆的覆盖面,实现文物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地方文化的感召力和吸引力。
四、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确保文物本体和环境安全
城建部门和各建设单位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不得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大拆大建;不得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在建设规划方案中予以确定。对未确定文物等级又未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由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其范围,在取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建设规划方案中予以确定。
各建设单位凡用地面积在200亩以上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类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类项目,以及在文物埋藏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范围内以及取土区进行详细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经文物行政部门确认无重要文物埋藏或按规定清理发掘后,建设、国土及相关部门方可办理规划、用地等批准手续。凡因配合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等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重建等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工程预算。
严禁各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建设与文物保护单位风格、色调、高度不相协调的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各县区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安全责任制,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把文物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使用单位、文物市场的监管,定期组织文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危及文物安全、进行文物违法交易的问题。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