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时间:2024年09月03日11时20分 作者:市场管理科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全面落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

一.主体资格合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一)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管理制度合规

(一)内容导向:建立视听节目内容自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包含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

(二) 网络安全:建立网络安全保障机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确保网络视听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执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过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护用户隐私。

(四)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得传播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

(五)广告管理:建立广告发布自审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违法广告。

(六)未成年人保护: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例如设置青少年模式、限制不适宜内容的传播等。

(七) 数据管理和报送:按照要求进行数据管理和报送,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测和分析。

三.经营行为合规

(一)不得擅自设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或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二)不得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

(三)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四)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七)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八)对含有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

(九)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十)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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