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年06月25日11时36分 作者:

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安康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安康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推进全市农家乐规范管理和高质量发展,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发展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利用乡村自然风光、田园景观、民俗风情及农民生产、生活形态等乡村旅游资源,以农家居所、庭院和乡村田园为主要载体,提供观光游览、农家餐饮、休闲度假、农事体验等服务的乡村旅游活动点(区)。其中,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我市秦岭区域范围,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安政办发〔2020〕33号)中确定的范围为准。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内(市、县中心城区及镇办中心区以外)农家乐的开办、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规模适度、规范经营、有效监管”的原则,以保护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为前提,牢记“秦岭之训”,心怀“国之大者”,坚决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坚决扛牢压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历史责任、时代责任。

第五条  农家乐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引领、科学选址、环保优先、提升品质、打造品牌”的发展思路,充分彰显安康地域自然和人文特色,因地制宜绿色发展;注重建设品质,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把控证照发放,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周边环境卫生整治,规范和提升农家乐发展水平,打造美丽乡村,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协同发展。

第六条  农家乐用地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禁止乱搭乱建,严防“五乱”(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反弹。

第七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在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安全隐患范围内开办农家乐。禁止在非法建筑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开办农家乐。禁止利用农家乐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  在秦岭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农家乐建筑物和场地,需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开办农家乐,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生态环保措施。

第九条  农家乐应优先选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不得非法砍伐林木作为燃料。按照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废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确保污水、废气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第三章  开办条件

第十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结合经营项目和服务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用地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等有效证照。

第十一条  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农家乐建筑物和场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二条  农家乐营业前应持各类有效证件到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农家乐,应到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各类有效证件作补充登记。

第十三条  农家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有关项目和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所有项目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照明、通风、盥洗、消毒、防尘、防腐、防鼠、防蝇、防虫的设施设备,应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设备。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活饮用水宜使用集中式供水。使用自建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若使用二次供水的,水质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要求。污水处置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GB/T370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等技术要求。

(三)经营场所卫生良好,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达到《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规定。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系列国家标准规定,餐饮具及配套设施消毒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的要求,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饮)具。

(四)提供住宿服务的农家乐,应当设置布草(储物间)和消毒间,配备专用消毒柜,建立消毒管理工作制度,客房设施设备及用品应齐全、完好。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公安部“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对持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入住的宾客信息登记、上传。

(五)厕所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整洁、无臭味异味;均为水冲式或生态厕所,确保粪污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六)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火灾报警、应急疏散、应急照明及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建筑物应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中的A级要求。防火及消防设施设置应严格遵循《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等相关要求。定期对水、电、气、管线以及防盗、监控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七)位于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的农家乐设施设备应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等对应登记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家乐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一)建立农家乐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农家乐管理工作。

(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开展农家乐监管行动。

(三)各县(市、区)政府是农家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本辖区的农家乐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本行政区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统筹实施农家乐监督管理、执法检查。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家乐管理的直接主体。应按照所在县(市、区)政府职能,履行农家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农家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对农家乐的管理职责。

(一)发改部门(市秦岭办)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农家乐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负责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保护工作。

(二)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对农家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农家乐等级评定和品牌培育,指导提升服务质量。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开办、经营中涉及国土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家乐污水、废水和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住宿农家乐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农家乐治安管理,建立警民联动机制;在消防救援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农家乐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涉及闲置宅基地盘活有关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九)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家乐发展中涉及河道、水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林业部门负责农家乐发展中涉及到对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十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与农家乐相关的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工作。

(十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和监督管理。

(十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农家乐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应急演练等工作。

(十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农家乐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十五)网信部门负责农家乐涉及网站、公众号、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和舆论管控。

(十六)人社、财政、城管、交通、体育、科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保护农家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农家乐经营者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旅游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出台促进农家乐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措施,制定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将农家乐纳入乡村振兴和创建全域旅游示范重要内容,出台农家乐具体建设标准,列入专项经费,进行打造提升。鼓励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统一管理机构或平台,实施农家乐标准化示范试点和提升工程,开展农家乐周边环境整治,培育“安康味道”地方特色美食,融入文化元素,打造精品工程,全面提升区域农家乐品牌和服务品质。

第十九条  鼓励农家乐经营者自觉节约能源和用水,有效降低能耗,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建材、绿色食材和耗材,推广使用绿色照明、绿色厨房、生态餐厅、绿色客房、生态停车场等技术,推动农家乐绿色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规范,统一标识标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积极参与农家乐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农家乐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县(区、市)相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农家乐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 6月21日。

《安康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安规〔2022〕014号-文旅局001)自行废止。

关于印发《安康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s://wh.ankang.gov.cn/Content-2615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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