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安康市五届一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复函

时间:2022年08月17日08时25分 作者:

胡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用好“安康”地名资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系统管理工程,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局结合文化、文物、旅游、新闻宣传等职能工作,配合住建、民政等部门,积极发掘地方历史文化,充分发挥“安康”等地名资源,取得了一定成果。如:2017 年,对安康中心城市广场公园湖泊桥梁道路命名进行了更名,共涉及中心城市 4个广场、16 个公园、1 个湖泊、7 座桥梁、207 条道路,使用了虞帝公园、西津公园、金堂公园、新罗公园、万春公园、安康湖、欢喜岭路、遇仙桥巷等具有历史文化标识的名称;在对外旅游推介、招商引资等中,采取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给合,通过个性化创作、可视化呈现、互动化宣传,积极叫响“平安顺利、幸福安康”“丝路之源、幸福安康”“安康富硒茶、常饮常安康”等宣传口号,提高安康对外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充分挖掘地域文化的历史内涵和时代价值,提炼、推介一批安康地域文化标识和“地名”,广泛运用于旅游推介、招商引资、文化交流、对外宣传、产品标识等领域,充分发挥地名资源“金色名片”作用,增强安康文化自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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