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公布2022年度“清浊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推进2022年度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清浊行动”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向社会公布第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关键字:个人 出版物发行
违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罚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根据“扫黄打非”移交案件线索,经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当事人向某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批进图书,在其经营的文具店内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图书。
案例警示:校园周边的小文具店、小饰品店附带销售出版物,需按规定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出版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切莫无证经营。
案例二
关键字:个人 盗录院线电影
违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罚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根据群众举报,经安康市岚皋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庞某某将盗录的影片通过微信工作群以图片形式进行宣传,并售卖盗录影片从中获利。以上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岚皋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责令当事人庞某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80元、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盗录电影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属于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文化执法部门在此提示广大观影者,做到“文明观影,从我做起,拒绝盗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