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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服务标准

作者:汉阴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来源:汉阴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发布日期:2019-09-03 10:32

为制定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绩效考评标准的依据。

6.2  本标准由汉阴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6.3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  则

1.1  为完善我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汉阴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汉阴县所有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二、服务设施与环境

2.1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达到“四室一厅一场一台”(一个文化活动室、一个棋牌室、一个图书阅览室、一个电子阅览室、一个多功能厅、一个文化广场、一个舞台),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使用。

2.2  有条件的村(社区)根据本地文化特色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适当增加功能用房种类、面积和设施设备。

2.3 文化活动室应配备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需的灯光、音响、乐器、服装、道具及桌椅等设施设备,具备开展文艺排演、培训等功能。

2.4  棋牌室应配备有象棋、围棋、跳棋、扑克等棋牌,禁止赌博等一切违法行为。

2.5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可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1000种,15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10种;音像制品不少于100张(种),8个以上阅览坐席。

2.6  电子阅览室应配备有2台以上电脑,实现免费Wi-Fi覆盖。

2.7  多功能室应配备多媒体、音响、话筒、课桌椅等设备,具备开展文化讲座与培训等功能。

2.8  文化广场应配建有文化墙,设置有阅报栏等,配备一套体育健身路径、一副篮球架、一架乒乓球台等,用于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

2.9  百姓大舞台(文化舞台/戏台)配备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设文化礼堂,配套化妆更衣间、音响道具设备房、业务管理用房等。

2.10  应在醒目的位置标识“XX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2.11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对开放时间、免费项目、使用方法、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在站内醒目位置公告,文字和标识须符合规范。

2.12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环境应做到整洁美观,舒适干净。

三、开放时间

3.1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农民的需求调整开放时间,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8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

3.2  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

四、服务内容

4.1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图书阅览、文艺展演、宣传教育、数字文化服务、科学普及、体育健身、艺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服务项目。举办各类培训、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服务当地经济发展。

4.2  支持群众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兴办新民风讲习所、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文化社团、演出队、健身队等,结合传统节日、节庆活动等,组织开展文艺演出、电影观赏、广场舞比赛、家规家训评选等文体活动。

4.3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综合性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文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不少于1次,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4期,组建文体团队不少于1支。做好活动文字、图片、声像记录。

4.4  鼓励各类文化机构、文艺团体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也应积极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申请帮扶活动,吸纳有奉献精神的文化志愿者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五、服务管理与监督

5.1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同时,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5.2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加强规范管理,建立财产登记保管制度、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图书借阅制度等。

5.3  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免费对群众开放,开放时间应与服务中心开放时间一致。开放时,要关注读者上网情况,严禁提供大型游戏娱乐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服务。未成年人上网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5.4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群众满意度应不低于80%。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5.5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接受上级部门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  则

6.1  本标准可作。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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