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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来源:文旅之声 发布日期:2020-11-13 18:19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起草了《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事业发展处(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syc@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2日

 

 

 

 

关于《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进一步规范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起草了《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制定背景。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是提升藏书质量、提升服务效能的重要基础工作。中央对此高度重视,1957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图书协调方案》、1982年原文化部颁布《省(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等,都对图书馆多余复本和不合理馆藏清理等提出要求,指导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随着近年来我国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不断增加与馆藏空间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2009年到2019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总藏量增长了89.99%,与此同时全国公共图书馆书架单层总长度仅增长了32.75%。经调研了解,目前全国近89%的公共图书馆已开展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由于原有政策出台时间较早,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亟需从国家层面出台法规对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二)必要性。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共图书馆法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应就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科学性,为公共图书馆科学合理地处置馆藏文献信息提供法律遵循,实现有法可依;有利于提升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质量,避免因为处置不及时造成馆舍空间浪费,降低馆藏质量,影响读者对馆藏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有利于规范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流程和要求,避免因为处置不当对公共图书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总体思路和起草过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公共图书馆改革发展实际,遵循公共图书馆法有关要求,根据馆藏文献信息管理和服务需要,重点围绕提高公共图书馆馆藏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献信息使用价值,在吸收多年来各级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起草该《管理办法》文本,突出可操作性,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为各级公共图书馆做好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提供遵循。

(二)起草过程。2017年12月,原文化部公共文化司会同国家图书馆成立《管理办法》起草组,委托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进行专项课题研究。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起草组对国内外文献信息处置制度立法情况、相关实践、学术成果进行调查分析,对国家和各地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进行整理研究,对湖北、江西、湖南等地60多家公共图书馆做了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管理办法》初稿。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政策法规司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图书馆界专家、公共图书馆馆长代表、法律界专家和财政方面专家意见,并发函征求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我部财务司、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意见,起草组根据各方意见对文稿作了反复修改,形成修改稿。2020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再次组织专家视频会,对修改稿进行深入研讨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明确了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目的原则、责任划分、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和基本程序、处置收入管理以及管理监督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的概念、基本原则和相关单位职责权限。《管理办法》对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概念作出规定,明确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的前提和主要内容,规定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要遵循合法合规、分级分类、科学规范、协同合作、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公共图书馆负责本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馆藏文献信息处置范围。《管理办法》列举了馆藏文献信息可以处置的几种情况,如:内容陈旧过时,复本量过多,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继续流通,流通率较低,以及因为馆藏发展政策调整而需要进行处置等,特别是针对数字资源、音像制品和缩微制品的特性,将其处置限定于介质处置。同时,对需要长期保存的、原则上不进行处置的、接受捐赠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相应规定。

(三)规范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管理办法》明确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其定位、功能、馆舍条件、读者需求等因素,采用无偿调拨、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处置,并分章对相关处置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规定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制定细则、提出处置建议、报批、注销及移交、建立处置业务档案等步骤。在处置过程中,对单位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联合处置和处置收入管理作出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区域文献信息保障能力建设,公共图书馆可以在区域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文献信息资源联合保障体系等协作机构的框架内,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联合处置。《管理办法》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明确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明确监督责任和问责方式。《管理办法》提出,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应当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监察、审计主管部门检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情况接受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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