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安康的驿站 参与文化的通途 乐享文化的家园 安康文化的词典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文旅资讯>动态联播 > 正文内容

文旅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办法》

作者: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日期:2020-08-02 08:13

日前,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管理,推动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改革创新,示范引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先行区、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创新实践区、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承担着为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对示范区创新发展的管理,持续发挥其对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紧扣落实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制度化、运行管理的科学化、产品供给的高效化,引领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坚持“动态管理、强化基础、突出创新、提升效能”的原则,建立淘汰机制,按每2年一个周期开展复核。

第四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成立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的相关政策,与时俱进制订推动示范区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决定复核和奖惩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成员由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相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负责协调日常工作,研究制订示范区创新发展的相关标准,组织专家为示范区创新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总结推广示范区创新经验。 

第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地示范区创新发展工作,参与对示范区创新发展的复核,为示范区城市提供必要的支持,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宣传推广示范区探索的创新经验。

第七条 示范区城市人民政府是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常态化的示范区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基础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持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总结创新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建 设

第八条 示范区城市应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将示范区创新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示范区城市应设立示范区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建立示范区创新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示范区创新发展的合力。

第九条 示范区城市应与时俱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基础建设和改革创新,围绕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定期制订示范区创新发展规划、任务分工方案和工作推进措施,以党委、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并报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备案。省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指导、督促、支持、宣传。

第十条 示范区城市应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要素,持续强化资金保障、完善设施网络、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巩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持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应坚持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群众需求征集和绩效评价机制,形成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增强群众文化获得感。

第十一条 示范区城市应按照中央关于公共文化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运行机制、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深化文化和旅游融合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出具有示范价值的做法。

第十二条 示范区城市应及时总结宣传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应积极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在本地宣传推广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经验。 

第十三条 示范区城市应落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过程管理规定》,完善组织领导、督查、宣传等工作机制,保证各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 示范区城市应按照要求,定期提交创新发展规划、制度成果、效能指标、创新经验及其他文献资料。

 

第三章 复 核

第十五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2年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复核。具体内容包括:

(一)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三)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及群众满意度情况;
(四)改革创新和发挥示范作用情况;

(五)省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指导、支持、监督、宣传示范区创新发展情况。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复核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示范区复核包括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实地核查和过程管理考核等4个环节,统筹兼顾存量指标和增量指标、基础建设和改革创新。 

第十七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监测机制,制订服务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相关机构建立效能监测系统,定期采集和分析数据,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八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定期暗访示范区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测评。

第十九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实地复核,核对效能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核查省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以及示范区城市人民政府推进示范区创新发展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参与复核工作,对本地示范区城市进行评价,按一定比例计入复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示范区建设过程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复核结果报经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分东中西部地区排名,通报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抄送各省级人民政府,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将示范区复核结果作为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示范区建设工作不力、退步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由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

(一)未达到复核标准的;

(二)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