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开服务指南

时间:2021年12月13日17时43分 作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一、行政执法主体

安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 电视、电影市场等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具体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市场领域的执法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本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用目录中确定由市本级实施的执法事项。

(三)依法组织、协调、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等领域复杂案件。

(四)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协助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

(五)组织全市性的各类文化市场专项治理行动,承担市级各类文化市场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六)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七)指导县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业务培训 及行风建设等工作;管理维护应用文化市场各类执法平台,健全 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完成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电话:3358121)

承办本单位工作制度的拟订和督促实施;承办文秘与公文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管理、干部教育和考核、后勤保障、离退休人员服务、财务和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公务接待、会议组织等工作;承办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群团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以及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二)直属大队(电话:3358122)

负责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等执法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承担法律法规及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用目录中规定由市本级实施的文化市场各类行政执法事项;组织、协调、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娱乐场所、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化艺术经营及展览展播、文物保护、文物市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以及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和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等方面的违法案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盗掘、损毁、走私文物和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中破坏文物,以及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等违法犯罪案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监督指导县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移动执法、网络监管、视频监管平台维护管理应用以及执法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三)案件审理科(电话:3358125)

负责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和案卷评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处罚结果的监督工作;负责文化市场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标准应用的监督及执法文书的使用管理;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执法信息公开的受理、转办、回复等工作;协助机关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办公地址:

安康市江北大道传媒大厦10楼

执法区域:

安康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等领域行政执法。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8.《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10.《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2.《旅行社条例》

1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5.《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

16.《计算机软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

17.《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18.《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19.《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

20.《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21.《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22.《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2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原文化部第31号令)

2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原文化部第33号令)

2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文化部第47号令)

26.《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原文化部第51号令)

27.《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原文化部第52号令)

28.《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原文化部第55号令)

29.《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原文化部第56号令)

30.《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原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号令)

3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旅游局第30号令)

3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旅游局第38号令)

34.《导游管理办法》(原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

35.《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3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37.《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38.《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39.《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

40.《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三、行政执法权限

详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

四、执法程序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2号令)、《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部第33号令)、《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0号)、《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

案件主要来源:举报投诉、执法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移送等。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确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接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规范填写文书: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章。

告知权利: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备案: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立案: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调查: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查封或者扣押物品通知书》、《物品扣押清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审批: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法制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送达: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盖章)。

执行: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它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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