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文物保护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物(旅游)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旅游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文物保护项目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加强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就做好我省文物保护项目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验收范围
凡经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博物馆展陈、综合维修、库房设施、消防、安防、防雷以及科技保护等项目,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及时组织验收。
二、验收组织及申请
文物保护项目验收工作由省文物局负责,原则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组织进行。
文物保护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验收。初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由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验收书面申请和初验收意见。
三、验收程序
1、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和验收内容,从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中抽取若干数量(人数为奇数)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通过现场勘察、资料审核、会议评议的方法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验收。
2、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召开验收会,在抽取的专家中推荐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验收会议(重大项目可分为文物保护评估组,工程质量评定组,资料审核组,工程经费审核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列席验收会,并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管理、设计思路、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质量标准、财务执行等情况,验收专家组评议、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意见由验收组织单位上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3、凡涉及护坡工程、地基工程、馆舍建设工程的,可邀请当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一并参加验收;消防、安防、防雷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邀请该行业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4、工程验收不合格,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成项目管理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工程验收。
四、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分为技术质量验收和资料验收,专项资金财务验收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
1、技术质量验收是指工程实施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主要以现场查勘、质询、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2、资料验收包括项目管理资料(项目立项报告及设计方案批复;经费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等材料)、工程技术资料(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隐蔽工程及分项验收材料;监理报告及装订成册的相关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工程分项分部评定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工程竣工报告;施工日志;影像资料等)、工程财务执行报告。
3、文物保护项目验收通过后,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五、相关要求
1、文物保护项目验收是规范项目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手续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中的法定程序,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以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2、涉及文物保护项目验收的一切费用,均由验收组织单位承担,不得转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保证验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3、文物保护工程的及时验收,将是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今后安排文物保护项目和补助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凡重大文物保护工程未能及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将暂停继续安排项目和经费。及时验收和验收结论也是施工、监理资质单位资质年检是否合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凡重大文物保护工程未及时提请项目单位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将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陕西省文物局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