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有关负责人关于《安康市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年07月20日09时17分 作者:文物科

  2021年6月2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康市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也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2020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各市县在开展基本建设工程或进行土地储备时,须先期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经费计入建设工程预算或土地整理成本。”2021年3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强调“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我市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借鉴西安、沈阳、大连、长沙、临沂等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文旅广电局制定了《安康市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了市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公安、财政、审计、行政审批、司法等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是: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或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工作范围。包括五类情况: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涉及区域;占地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储备土地或建设工程用地;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基本原则。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埋藏文物的土地,实行“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后征收储备出让(建设)”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征收储备、出让或进行基本建设。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工作流程。一是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年度土地征收、储备、出让计划通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制订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督促有关单位向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三是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对相关地块进行前期考古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四是如需考古调查勘探,由提出申请的单位与考古调查勘探单位签订工作协议;五是考古调查勘探后,如需进行考古发掘,由原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委托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六是考古调查、勘探或考古发掘结束后,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或考古发掘报告,经验收或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出具相关审核文件。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费用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或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并综合市场物价因素执行。

  (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文物行政报批手续,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

  三、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公安、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全市土地供应文勘前置相关工作。


  原文链接:http://wh.ankang.gov.cn/Content-2279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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