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康市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文旅广电局、高新区文旅办、恒口示范区社管局,市直文旅各单位:
现将《安康市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安康市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申报表
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2020年7月20日
安康市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高文化创新意识,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推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提升乡村文化治理能力,推进新民风建设引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发展,结合我市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评选由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安康市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评选对象为县区文旅广电局、镇办党委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类社团和促进乡村公共文化创新发展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安康市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是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实践的奖励。围绕“诚孝俭勤和”新民风落地落实,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产品和服务供给、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利用、文旅公共服务融合发展、文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对乡风文明和文化治理两方面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创新案例和典型做法。
第五条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评选标准紧扣乡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和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要求,聚焦新民风引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方法路径,目标任务明确、举措切实可行、计划安排周密,在体制机制、品牌建设、效能提升等方面有重点突破。
(一)具有创新性。围绕“标准化、均等化”要求,立足贫困地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现状,着力从机制上破解公共文化服务的难题,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并形成实践成果。
(二)具有实效性。以乡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服务效能为目标,探究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推进“诚孝俭勤和”新民风落地落实,破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具有推广性。具有突出的示范价值和典型意义,制度设计研究充分,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示范带动效应明显。
(四)具有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品牌效应,形成较为完整的运作格局,群众知晓率高、参与面广,社会公认度高、影响力大。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设立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评选委员会,由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公共服务科,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评选采用动态评选机制。每次评选前,由评选委员会邀请中、省、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对该次评选工作负责。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按以下程序评选:
(一)申报。以县(区)为单位,由县(区)文旅广电局统一组织辖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市直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直接申报。申报实行一项一报,各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交该事项创新案例和佐证材料。
(二)初评(自评)。各县(区)文旅广电局负责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市直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自评。
(三)审察。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直公共文化单位上报的参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
(四)终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委派评选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终评。终评程序一般按项目介绍、专家问答、综合评审、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五)公示。评选入围项目经评选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新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专家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应当回避,不参与其项目的评分;项目申报人或共同完成人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五章 奖补和推广
第十条 拟获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发文通报表彰获奖项目,并向获奖项目申报单位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等次及额度由评选委员会于每次评选前确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市文旅广电局组织媒体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具有示范性的项目组织全市推广,并择优向中省推荐。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创新奖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荣誉,追回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申报。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有关专家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每三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文旅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