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单位)的通知
时间:2018年07月12日09时53分 作者:非遗科
各县(区)文旅局、市非遗中心: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决定开展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单位)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一)从事某项已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生产性保护的单位或企业;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展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有利于传承发展的有效方法,培养、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在本地及周边地区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职工的收入,扩大了就业岗位,为脱贫攻坚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二、推荐评审、命名程序
(一)各县区文旅局对本辖区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单位、企业进行摸排梳理,对生产性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后,向市文广局推荐。市直有关项目单位由市非遗中心向市文广局推荐。
(二)市文广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业人员到被推荐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三)市文广局对拟确定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单位)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文广局进行研究认定,对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命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单位)”,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报告:有关单位关于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单位)”的请示。
(二)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传承情况,生产性保护中坚持非遗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5年保护与传承计划等(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其它说明该企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县(区)文广旅游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把握标准,认真做好对推荐企业和单位的实地考察与材料的初审,确保真实、准确。
(二)推荐材料请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送至市文广局艺术非遗科。
联系人:徐洁 联系电话:0915-3358117
电子邮箱:464984383@qq.com
附件:安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单位)推荐表
安康市文化文物广电局
2018年7月10日
附件:附件.申报表.rar